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
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协同配合、协调联动,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遭受事故伤害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密切跟踪、妥善解决,共同做好工伤保险保障工作。
二、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是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作为工伤保险临时定点医院。
三、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在抗击疫情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伤认定时,要开辟绿色通道,随报随办。事实清楚的,要快速认定、立办立结。要切实保障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落实到位。
联系人:段晓晖、贺景锋;
联系方式:65342006、65388323。
附件: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 年 1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